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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来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地方的探索与经验分享

发表时间: 2024-11-25 12:55

八年来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地方的探索与经验分享

原创 吕永洁 林丹燕 性别研究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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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隐藏在家庭帷幕下的“嗜血恶魔”,不仅给受害者造成身体和心理的双重创伤,还会对其他家庭成员乃至社会造成恶劣影响。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2016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该法律成为反家庭暴力的有力武器。八年以来,为提升反家庭暴力的质效,各地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积累了许多有效经验。今天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性别研究视界”对各地反家庭暴力的实践和经验进行梳理,以为进一步推进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国际消除

家庭暴力日

一、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完善健全反家庭暴力机制

八年来,多地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更有针对性的地方性法规,从制度层面为受害者的权益保护筑牢了坚实根基。据统计,我国目前已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反家庭暴力法地方性法规。

有的完善了家庭暴力的定义,扩大了保护对象。如,河南省给予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等群体遭受家庭暴力特殊保护,将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如保姆、月嫂等)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纳入家暴范围。广东省明确规定通过网络实施的侵害行为也是家庭暴力,陕西省明确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有的在执行层面进一步健全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比如,内蒙古在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处置措施方面,设立了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施暴者,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增强了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山东省创设强制报告义务,规定学校、医疗机构等发现家暴行为要及时报案,“坐视不管”或受法律惩处;河南省在其条例中明确,多部门协同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有的细化了工作流程,加强执法规范。比如,《浙江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详细规定了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求助后要做好一系列处置工作,包括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固定相关证据、协助受害人就医,进行伤情鉴定等。甘肃省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处置家庭暴力案件的通知》及《全省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工作指南》为规范公安机关反家暴工作,指出坚决杜绝以“家务事”“非警务活动”等现象拒绝、推诿、拖延出警等不作为、慢作为问题的发生。这些政策使得公安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有法可依,能够标准化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要求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案件时,应当采取与其身心特点相适应的方式进行询问,防止造成二次伤害,询问女性未成年受害人时,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二、注重源头预防,加强培训和普法宣传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十分重视对《反家庭暴力法》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与培训,为家庭暴力行为在源头层面的预防和规范处置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是加大对民众的普法宣传力度,让反家庭暴力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如甘肃省,近年来推动全社会深化反家庭暴力普法宣传,借助“三下乡”“法律进家庭”“法律进社区”等活动载体广泛宣传普及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让“家庭暴力违法”“反家暴人人有责”等法治意识家喻户晓。四川、重庆两地近日联手举行反家暴法治宣传活动,通过分享反家暴典型案例、情景剧表演、发布“川渝反对家暴”倡议书以及播放公益微电影等形式,呼吁社会各界用法律之剑斩除家庭暴力的阴霾。

二是加大对一线工作者的培训力度,提升其处理家庭暴力工作的程序意识。一线工作者是最先接触到家庭暴力受害者报案或及时发现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依照法律程序报告和处置家庭暴力具有极为重要意义。各地依托形式多样的培训课堂等,增强一线工作者的程序意识。如北京门头沟区,相关主管部门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医疗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的知晓率,并通过制发调查问卷检验培训效果,夯实一线工作人员处置家庭暴力的能力基础。

三、疏堵结合,加强对涉家暴案件的婚姻家庭矛盾调解处理

家庭暴力通常与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中的权力失衡、沟通障碍有关。许多地方将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置与婚姻家庭矛盾的调处紧密结合,“软硬兼施”“疏堵结合”探索出许多好经验、好办法。

一是强化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如甘肃省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执委”模式,积极推动建立妇联执委婚调工作室,健全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确保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预防和减少因矛盾纠纷导致的各类家庭暴力。青海省妇联与有关部门建立婚姻家庭矛盾重点家庭(特别是家庭暴力家庭)档案,实行红黄蓝“三色”动态管理和分级处置。

二是提升调解婚姻家庭纠纷的专业能力。江西高院激活“三员”(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心理疏导员)“三师”(专业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指导师)及“五老人员”(老干部、老战士、老教师、老专家、老模范)职能作用,做好风险排查、心理疏导、回访帮教;甘肃省司法部门会同省妇联共同建立多层次联合培训机制,提升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业务能力;青海省正致力于落实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待遇,培树一批活跃在妇女身边的法治宣传、走访排查、纠纷化解、情绪疏导、关爱帮扶等基层服务窗口。

四、拓展、创新反家暴受害者的救济渠道与方式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反家庭暴力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各地得到充分的细化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操作性得以增强。八年来,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创新,进一步降低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门槛,简化了申请程序,提高了签发效率。同时,加大了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的惩处力度,使其真正成为了家暴受害者的 “护身符”。比如,《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在24小时内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时送达相关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既保证了人身安全令的送达时效,又为多部门协同执行和监督奠定基础。同时,该办法增加了公安机关向加害人当场宣读告诫书的规定,以发挥告诫书的震慑作用。《黑龙江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规定,妇联组织、公安机关、居(村)民居委会、学校等通过定期回访、跟踪记录,期满向人民法院反馈,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加强涉家庭暴力受害人法律援助,开辟反家庭暴力援助绿色通道。为实现对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未成年等人群的“特殊保护”,广州市法院开设“快立速裁”的绿色通道,采取优先受理、快速处理原则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甘肃省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妇女维权中心,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维权提供便利条件,并对经济困难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此外,司法鉴定机构也按规定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减免鉴定费用。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推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实施办法》规定,民政部门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若出现申请人因遭受家庭暴力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等情形的,应当依法给予必要的救济。

此外,一些地方加大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庇护力度,建立反家暴庇护中心,为受害人提供避风港。针对遭受家庭暴力、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暂时无法回家居住的妇女、儿童、老人等,一些地方打造了反家暴庇护所,为其提供食宿等临时生活帮助。根据2023年国务院反家暴报告,民政部依托1500余个民政救助管理机构,为因遭受家庭暴力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处于无家可归等暂时生活困境的受害人提供生活食宿、转介安置、法律援助、心理疏导、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协助申请人身保护令等临时庇护和救助服务。

反家暴法实施八年来,中国各地在反家庭暴力的征程上砥砺前行,做出的一系列努力、探索出的一系列经验做法,彰显了全社会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坚决态度,以及为构建美好家庭生态的不懈努力!

(作者系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信息中心职员吕永洁、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林丹燕)

原《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八年,来自地方的积极探索与有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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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性别研究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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